日前,國家稅務總局發布《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功能及系統維護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7號,以下簡稱《公告》),對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原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及系統維護有關事項做了說明。
《公告》對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功能做了重!大!改!進!大家趕緊看看:
勾選確認發票的“2日限制”取消
《公告》明確,納稅人每日可登錄本省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查詢、選擇、確認用于申報抵扣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豆妗纷2016年9月1日起施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第一條同時廢止。此前2016年第32號公告規定,納稅人確認當月用于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的最后時限為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日。
也就是說,以后每天都可以登錄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勾選確認用于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了!申報期結束前2日不能勾選確認發票的限制取消了,大家又省了一份心哦~
附:《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優化完善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功能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32號)被廢止的條款:
一、延長確認發票信息時限。將納稅人確認當月用于抵扣稅款或者出口退稅的增值稅發票信息的最后時限,由當月最后1日延長至次月納稅申報期結束前2日。
納稅人端系統由稅控系統服務單位維護
《公告》明確,增值稅發票選擇確認平臺納稅人端系統維護工作,由增值稅稅控系統服務單位負責。
延伸閱讀
用于抵扣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勾選確認相關規定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購進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取得的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需認證相符或在增值稅查詢平臺進行勾選確認后,其增值稅額方能作為進項稅額在銷項稅額中抵扣。
屬于增值稅扣稅范圍的增值稅專用發票,應自開具之日起180天內進行認證或勾選。未在規定期限內認證或勾選,不得作為有效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得計算進項稅額抵扣。
自2016年5月起,納稅信用A級、B級納稅人可以不再掃描認證,使用增值稅發票查詢平臺對進項稅額發票抵扣進行勾選確認。
發票勾選條件:
(1)由增值稅發票管理新系統系統開具的、尚未申報抵扣的進項發票
(2)發票狀態為正常、未超過抵扣時限(抵扣時限為自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后的第一個納稅申報期開始以前)的發票
(3)發票金額為正數的發票 |